近日,河南新鄉市紅旗區法院受理了一起顧客起訴胖東來生活廣場店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事情的起因是,這位顧客認為胖東來免費提供的一次性筷子無標簽信息、無生產日期,于是直接把店給告了。那關于一次性筷子要如何標注標簽信息、生產日期,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小銘今天來給你切一切。
8月29日,新鄉胖東來門店工作人員回應稱,經核查,一次性筷子在外包裝箱上已標注了清晰的標簽信息,并具備廠家出具的質檢報告等材料。這個事件目前還在跟進中,如果確實需要進入法律流程,會依法依規積極應訴。目前,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調查后也沒有發現筷子產品有質量問題。
現在最核心的爭議點來了:從法律角度看,外包裝箱上標了清晰的標簽信息,那每一雙筷子的單個包裝上,還需要再標一遍嗎?先來看下法律怎么規定的。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說了,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另外,一次性筷子(竹筷)相關國家標準也明確,在每箱制品上應有制造廠廠名、廠址、產品名稱、出廠日期、保質期和執行標準號等標志。注意!這里說的是每箱制品,而不是每雙。也就是說,如果是一箱一箱的竹筷制品,只用在每箱制品上標注即可。
當然,這位顧客通過合法的司法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這沒毛病。但是該顧客的主張是否合法?胖東來的相關行為是否合規?最后都還需要司法機關進行裁決。
不過,小銘覺得,消費者權益確實需要保護,但是我們還是需要在合理訴求與過度維權之間找到平衡點。只有這樣,整個社會才能構建起更成熟良好的消費生態。對這事兒你們有什么看法?覺得顧客做得對,還是胖東來沒問題?歡迎在評論區聊聊。